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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168ty体育APP官方下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业务部分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构设置.第三节机构职责.第四节机构入网.第五节机构退网.第六节机构撤并.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岗位设置第三节岗位职责第四章术语....第一节国债业务第二节基金业务第三节理财业务第五章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35第一节一般规定35第二节国债业务36第三节基金业务39第四节理财业务40第六章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44第一节一般规定44第二节基金:Jk46第三节理财业务47第七章风险管理50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50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52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62第四节事后监督64第八章差错处理70会计部分73第一章总则73第一节基本规定73第二节会计工作组织和事权划分74第三节会计基础管理76第四节印章、密码的管理77第二章会计人员管理78第三章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账务组织第二节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第五章手续费核算第六章资金清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资金结算第七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八章期终处理第一节日终处理第二节月末(季末、特殊日)处理第三节账务核对第四节年终决算第九章会计报表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节主要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三节报表分析第十章会计检查第十一章会计公共管理第十二章会计工作交接与档案管理第一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二节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106第三节会计档案的保管108第四节会计档案的查(借)阅与销毁111第十三章罚则112113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理财类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未来发展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依托邮政储蓄网络和金融客户资源,塑造专业的理财队伍,建设完善的理财类业务系统,统一规划理财类产品开发,建立统一标准的理财类服务流程,实施规范统一的客户服务标准,打造我行优质理财类业务品第三条理财类业务属于全国性中间业务,包括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和代理保险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应用、统一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须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本办法的规定仅针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在开展理财类业务时,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应充分认识和分析理财类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并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利益、客户利益不受损失,维护融行业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第五条按照业务类型,理财类业务包括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按照客户类型,本办法包括个人和机构理财类业务。其中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以向个人和机构客户销售,国债产品目前仅对个人客户销售。第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系统(原基金代销系统,下同)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理财类业务(含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第七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系统功能的增加和变更;若该系统无法满足要求,需要对系统进行改造,一级分行(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应提出详细的业务需求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安排实施。第八条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第九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经营行为。第十条人民币理财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客户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综合运用邮政金融资源自行开发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或接受金融同业委托,代销其理财产品,并以此为基础将适合的金融产品进行组合,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业务。第十一条专户理财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特定客户为中心,根据特定客户的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根据客户投资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的业务。形式包括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司、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的集合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第十二条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分为自有专户理财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客户数量不同,分为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专户理财产品的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第十三条根据客户数量不同,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分为一对一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第十四条根据发行主体不同,人民币理财专户理财产品分为自有专户理财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客户数量不同,分为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专168ty体育在线登录户理财产品。第十五条私人银行业务是指为我行高端个人客户提供的专业化金融理财服务。我行高端个人客户是指个人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基金、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集合计划、股票等)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客户。第十六条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理财类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应对辖内机构的理财类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会计综合检查。各一级分行根据本分行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第十七条本办法的核心内容分业务部分和会计部分。业务部分包括为业务准入、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术语、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风险管理和差错处理九个业务部分,会计部分包括基本规定、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核算管理、银行存款管理、手续 核算、资金清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期终处理、会计报表、会计检查、会计公共管理、 会计工作交接与档案管理、罚则、附则等十四 个会计部分,分别对理财类业务和会计相关 内容进行规范。 第十八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理财类业务均适用 本办法。 业务部分 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为强化风险防范管理,理财类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 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 报审、批准方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 机构未经上级授权不得开办理财类业务。 第二十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负责理财类产品的管 理。各级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 擅自销售其他理财类产品。 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行业务准入管理: 一、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督管 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理财类 业务所需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理财 类业务开办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各一级分行开办理财类业务的统一授权。 三、负责受理一级分行有关停办理财类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 请后10 个工作日内,经审核 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 报监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受理已停办理财类业务的一级分行要求恢复开办的申 请,在收到申请后10 个工作 曰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 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理财类业 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 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 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分行暂停开办或 停办理财类业务。 六、负责协调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 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 各一级分行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 第二十二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业务准入管理:一、在取得上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的授权后,对下级机构进 行理财类业务开办的授权。 同时,将取得的上级机构的授权文件报同 级监管部门备案。 二、负责受理下级机构有关停办理财类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 请后10 个工作日内,经审核 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 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 三、负责受理已停办理财类业务的下级机构要求恢复开办的申 请,在收到申请后10 个工作 曰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 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监督和管理下级机构办理理财类业务的经营行为,如 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 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 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理财类业务, 并将相关文件报上级 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协调与同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下级机构与 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不含一级支行)。 第二十三条二级支行业务准入管理: 一、理财类业务柜台办理场所为我行的二级支行和具备监管部 门要求的开办理财类业务资 格的我行总行许可并且监管部门可的其 他业务地点。 二、承办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取得上级机构的开办授权 书。同时,在理财类业务处理 系统中具有相对应的机构和业务处理权 三、严格执行上级分行有关理财类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合规进行理财类业务的各项经 营活动。 四、二级支行开办的理财类业务种类不得超出总行规定的范 五、二级支行理财类业务的停办以及停办后的恢复开办,必须事前申请,经上级机构批准 后方可停办或恢复开办。 六、二级支行在获得开办对公业务资格后,即可办理机构理财 类业务。个人柜台只能办理 个人理财类业务,对公柜台只能办理机构 理财类业务。 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理财类业务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一、对理财类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 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严格遵守银行业制定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守则; 三、严格遵守我行理财类业务的规定和业务流程,严禁各类违 规越权操作; 四、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 理解。 第二十五条理财类业务营业人员资格要求 理财类营业人员包括二级支行的支行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 及理财经理。 一、对理财类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 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二、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理财类业务人员职业道德 标准或守则; 三、严格遵守理财类业务的操作流程,严禁各类违规越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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