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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体育(中国)官方入口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0号)核准,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776,08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2,999,991.6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058,571.96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1,941,419.6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29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1346号《验资报告》。
注1:详见“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之“(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相关内容。
注2: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包括昆山泽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汽车线束部件生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2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披露的《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有29,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2,926,778.73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1604号);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2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期满前将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2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30,000万元,已累计归还1,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户,尚未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余额为29,000万元。
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六)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或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亦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事务认为:沪光股份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沪光股份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沪光股份募集资金使用规范,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沪光股份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168ty体育APP官方下载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沪光股份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符合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成三荣先生、金成成先生、成磊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投票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定价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银行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为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公司及子公司需要与昆山农商行开展存款、贷款、融资、票据贴现/转贴现、低风险投资理财以及接受中间业务服务等日常业务及其它金融服务。公司2022年度与其发生的贷款、票价贴现、利息手续费支出及利息收入合计15,038.70万元,预计2023年将发生18,750万元。
公司在昆山农商行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也应不低于且不优于同期昆山农商行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昆山农商行向公司提供贷款融资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条款外,昆山农商行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且不优于同期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昆山农商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票据贴现合作时,其价格不得差于与其他任何第三方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票据贴现的价格且不优于同期向任何第三方开展票据贴现的价格。
昆山农商行为公司提供的银行理财产品,价格应不低于且不优于同期昆山农商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同款理财产品的价格。
昆山农商行为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持续经营、盈利能力及独立性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上述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2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67名、注册会计师2,392名、从业人员总数10,62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74名。
立信2022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2022年度立信为64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17亿元。
截至2022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82名。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情况和业务流程较为熟悉,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事前认可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对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其中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成三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建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陆秋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三)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等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1)非独立董事津贴方案: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按其所担任的职务执行,不另领取董事薪酬;未在公司任职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按标准每月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在年末发放。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2023年度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6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昆山农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昆山农商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满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包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2023年度拟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70亿元(含昆山农商行4亿元)。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信品种包含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信用证、票据池、融资租赁等。授信期间自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内,上述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办理授信、借(提)款、抵押、担保、融资租赁等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起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