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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十篇168体育(中国)官方入口
现代洗钱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芝加哥等地犯罪集团为掩盖非法所得,特为顾客提供投币洗衣服务,并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税后利润就隐藏为合法收入。目前,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进行定义。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洗钱的定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帐户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的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金融特别工作小组(FATF)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于洗钱行为。
(3)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4)中国台湾地区对洗钱的定义:①掩饰或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物或财产上利益者;②收受搬运、寄藏或购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1)放置(Placement)阶段。为了切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的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而将犯罪收益进入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期分批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有权证券、存款、电汇等途径存入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2)离析(Laying)阶段。为使资金踪迹模糊以阻止追踪,利用银行结算服务、贸易、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来离析洗钱犯罪收益。即利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的转账、提取现金、投资、汇款,甚至跨国资金转移来掩盖金钱的线)融合(Integration)阶段。一旦资金来源不被发现,洗钱者就将已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分期分批转移特定的组织或个账户,再以合法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以获得更高的合法收入
(1)中国洗钱活动日益猖獗。据统计,2004年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达700多亿人民币。保守估计,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洗钱方式转移到境外,进而化成了部分人的合法财产。
(2)中国洗钱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和专业化。①利用。将黑钱以人民币直接交给,由其按外汇牌价折成外币在境外支付并转移至指定账户。②成立空壳公司。犯罪分子通过开设现金密集的行业,如餐馆、、银楼等营业机构作为掩护的“前台”屏幕,由纳税环节将黑钱洗净成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③以外资形式流入。一些境外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借中国在大量引进外资之际,利用犯罪赃款进行投资,再以盈利的形式汇出境外。④借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熟悉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洗钱者往往利用这些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帮助”顺利完成洗钱活动。⑤外币兑换。利用外币兑换无需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的有利条件,避开传统的银行动作方式进而达到洗钱的目的。⑥进出口贸易。通过进出口贸易的价差,高价进口,低价出口,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⑦货币走私。货币走私不会留下任何交易记录,被查出的风险相对较低,而一旦成功便可清洗走私货币的不法来源。
(3)洗钱对中国造成的危害不断凸显。①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洗钱行为导致中国财富大量流失,资金单向外流。而且,洗钱扭曲了正常的市场关系,使大量合法资源用于非法活动,损害了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干扰国家宏观调控。②破坏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后,刺激行为人进一步犯罪的欲望,提高了再犯罪的能力。同样,当国外的洗钱者向中国输入脏款的同时也输入了一些非法活动,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③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主渠道,而信誉是支撑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根本。一旦金融机构涉嫌洗钱,社会公众就会对其金融职业操守产生怀疑。洗钱的资金转移脱离了一般商品交易,而只与洗钱的需求有关,很可能成为信用危机的导火线。④影响国家形象。洗钱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侵蚀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破坏国家声誉。⑤影响中国外汇储备。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下,赃款的流入和外逃都有会对中国金融市场产生多面的影响,洗钱活动也是导致中国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间接加大了央行在货币市场上的对冲操作成本,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对中国目前的流动性过剩推波助澜。⑥影响了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阻碍央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央行多次加息都无法取得预期成效,这其中难逃非法资金通过洗钱活动进而影响货币的供求均衡。
(1)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银行未能处理好反洗钱义务与业务经营的关系。个别金融机构超范围“揽存”,存款不问来源、不限金额、交易不看对象,在利益驱动下对现金存取采取极为宽松的制度。重视存款规模的增长,忽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管。在现行政绩考核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外来资金以种种优惠,对可疑资金的流动不愿主动管制,并为反洗钱设置障碍。同时,监管部门处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无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2)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洗钱者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离岸业务、汇率兑换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银行已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而一些金融机构认为政府将反洗钱交给央行,基层金融机构只要从事法律允许的具体业务,与反洗钱无关。尤其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有些金融机构并末建立相关制度,根本未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甚至认为反洗钱会造成大量客户流失。
(3)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还未普遍深入。反洗钱“五型”(懂金融、懂法律、懂外语、懂会计、懂计算机)人才难以到位。金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甄别可疑交易等能力不足,且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4)反洗钱的监管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重点仍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上,对于证券、等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还未做好充分准备。事实上,房地产、证券期货、律师、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是洗钱“隐患区”。同样,央行对反洗钱的监管也未落实到外汇储备领域。
(5)反洗钱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协调”。我国已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23个部委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职能的交叉或缺失,相互间协作力度,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上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未能够做到协调配合。
(6)反洗钱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存在漏洞。由于银行怕被处罚而大量上报可疑交易,国内每月可疑交易的总数已达到7万份,庞大数据没有经过筛选,反易掩盖真正有价值的可疑报告。银行对客户的深入了解少,个人存款实名制没有真正落实,也造成隐患。
(7)反洗钱手段落后。我国证券、等非金融机构的资金监测游离于反洗钱监管之外,但又与银行账户交易关系密切,造成部分银行的资金交易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和监测。且我国较少有银行能在技术上达到反洗钱与产品开发和流程优化相结合,很少能采用国际大银行所惯用的智能手段。
(1)充分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人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信息共享和交流。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全国的反洗钱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减少重复监管,避免盲区。
(2)加大对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强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AMLMAC)的作用。《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据《2006年中国反洗钱钱报告》显示,2006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道外汇可疑交易422.68万笔,同比增长112.51%。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应当不断地进行有效整合,提升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主动识别、分析和调查的能力。
(3)参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我国大量资金到国外而无法追回,暴露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缺位。2004年,中国作为创始国之一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2007年6月,中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但我国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上还应加强。唯有加强反洗钱的信息共享,了解国际上洗钱的新手法和反洗钱的最新发展,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4)注重人才培养的同时,提升全民反洗钱意识。要紧盯网络前沿技术,电子支付、计算机、英语等方面的培训,为增强打击跨境洗钱的水平,还要注重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反洗钱人才,实现反洗钱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同时,国际反洗钱的实践表明,整个社会反洗钱意识加强,是有力打击反洗钱活动的重要基础。应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普及反洗钱法律知识和控制、预防洗钱的方法,提升全民的反洗钱意识。
(5)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制定以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范为核心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落实“了解你的客户”(KYC)政策。健全内部各部门相互监督机制和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并还应将防洗钱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6)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要改变我国目前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不对称的现状,增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对从事反洗钱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再贷款方面的适当放宽政策,或进行经济补偿或精神奖励。以分成形式给予协助国激励,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机制,实现多方共赢。
[1]舒畅.洗钱与我国的反洗钱体系[J].商场现代化,2007,(17).
[2]孙英隽.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07,(9).
首先,我国金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金融人才特别是复合型金融人才极其缺乏;其次,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完善;再次,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离综合监管的要求相差甚远。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已经变得模糊,业务之间的互相渗透和交叉已经变得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业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竞争激烈的行业之一。为提高金融竞争力,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美、英、日等纷纷由分业经营模式走向混业经营。但是,从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不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都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都是根据一定经济环境做出的经营选择。分业经营的优势是风险隔离,而混业经营的优势则是各业之间的交易成本。混业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存款、贷款、贴现、信托、证券、投资、担保、保险、汇兑、财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全能银行可以直接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则通过银行下设的保险子公司经营,银行还可以持有企业的股票,在企业中有投票权;其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主要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二级法人制,各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法人机构,有充分的经营自。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只限于它对子公司的资本投入。即使是混业经营发展较早的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依然是以一种业务为主,其他业务为辅,没有绝对的混业经营。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的法规制度建设、金融机构的内控水平、金融监管水平以及商业银行的商业化进程距离混业经营的运作要求总体上还有一定差距,马上改变商业银行现有的分业经营监管格局而完全转为全能银行式混业经营模式,必将增加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危害我国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以一业为主的综合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银行业当前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实现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事实上,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试点工作已经走在了理论前面,以中信、光大、平安等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早已悄然兴起并发挥着深刻作用。
所谓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比如,集团成员之间的交叉持股、交易往来、贷款、担保和承诺,相互提供的服务和管理,甚至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进行的利润转移等。由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是通过不同子公司的业务合作来实现多元化经营,所以集团内部各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也就在所难免。但是这些关联交易使得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相对比较容易,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
风险传播主要指财务风险的相互传递与扩散。由于集团成员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想象当某一成员遭遇破产的困境时,另一成员能够安然无恙地丝毫不受影响。显然,当一个集团成员陷入财务困难时,由于已有的资金往来而使其他集团成员被迫救助,从而发生新的资金往来,最后引发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1996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生支付风险,导致整个光大集团出现危机、负债累累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这一问题既与个别集团成员的财务状况、财务制度有关,也与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财务制度有关,同时还与集团法人结构和管理结构有关。由于集团内部法人主体间的交易可能会夸大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从而导致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国家从事不同的业务,各行业的会计准则和各国的会计制度、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集团管理层和监管者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加大了控制和监管的难度;由于控股公司结构和内部交易的复杂性,使监管当局、投资人和债权人难以了解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和区分一个集团成员所面对的线、不同监管部门共同监管造成监管“盲点”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业务涉及多个行业,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监管重点各不相同,各监管当局难以相互理解,彼此之间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因此很难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从而产生监管盲区。另外,出于逃税、逃避监管或者其他方面的动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往往遍布各个国家,而各国金融监管的要求又不尽相同,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国监管合作也就成为摆在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
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使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十分容易。出于盈利动机,集团内的银行可能会将一部分资金通过集团内的证券公司投入资本市场,这样可以盘活资金,增加收益,管理人员可以展示较好的经营业绩,股东们也能获得较好的回报。但如果缺乏风险控制,过多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就会推动股市大幅度上扬,造成股市“泡沫”风险。
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措施主要通过《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加以确立。该法案采取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伞形监管模式,赋予了美联储(FRB)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力。即美联储(FRB)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整体监管,另有证交会(SEC)和州保监署(STC)的各专业监管,伞式监管人美联储(FRB)与功能监管主体证交会(SEC)和州保监署(STC)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在未得到功能监管人同意的条件下,联储不得要求非银行类附属公司向濒临倒闭的银行注入资本;但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因风险管理不善及其他行为威胁其下属银行的稳定性时,联储有权加以干预,可行使监管优先权,必要时可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限制监督行使裁决权。在美国,这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性与效率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
参照美国伞式监管模式,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构建对一业为主综合经营的主监管制度宜明确确立以一家监管机构为主体的主监管制度。虽然早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伊始,银监、证监、保监三家监管机构联合起草的合作监管《备忘录》曾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则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但这种“原则型业务归属式主监管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就个案来确定监管主体,经常是出了事件,需要救火时,才由三家监管机构协调确定主监管单位。与分业监管模式相比较,同样存在协调成本问题。况且由于对主监管机构的确定往往在事后,缺乏事先确立机制,导致对金融控股公司常规监管项目缺失,易形成监管真空,造成金融风险的累积,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而以一个监管机构为主体的主监管模式能克服这种“原则式”主监管制度的不足。明确的主监管机构更能有效督促各监管主体(尤其是主监管机构)承担起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特别是日常监管)中的职责,避免风险隐患在日常经营中的累积,同时也解决了三家监管机构之间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1)金融三业资产总值以及其在金融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下,三家监管机构各守一方。而要确立一家监管机构在主监管机构中的主体地位,其决定前提首要便是各家监管机构所监管的行业资产规模以及其在金融资产总值中的比例,主监管地位的确立应首先尊重并符合大的经济环境。
(2)金融控股公司种类的考量。我国实践中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企业形成的控股集团。这些集团控股或拥有的子公司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等金融业务。第二类,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在境内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第三类,产业资本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鉴于当前我国一业为主的综合经营是以金融控股公司为表现形式,应着重考量各类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所属行业领域来确定监管机构的主监管地位。
(3)三家监管机构的机构、人员设置等现实状况分析。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侧重于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进行常规的项目检查,建立风险隐患的预先处理机制。因此,现场检查应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体检”的主要方式。要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的功效,相应的机构、人员等设置就应提供保障。这就要求对三家监管机构进行全方位比较,涉及从中央到基层机构设置以及人员、现场检查经验等各个方面,继而从效率角度做出选择。
(1)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按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比例调整主监管权。金融监管的要义之一是依法监管。因此主监管制度成型的首要前提便是获得法律效力的认可。由于涉及三家部委之间在监管权限上的分工协作问题。宜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法律等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赋予三家监管机构当中之一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的主监管权。法律在调整主监管权方面,不仅要平衡监管权和监管责任的划分,更要注意监管权和监管责任的相互制约。
(2)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三家监管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主监管机构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监管工作的协调与组织工作。在日常监管中,在主监管机构组织协调下,三家监管机构按所属行业性质对口监管,涉及到对集团公司整体监管以及交叉领域监管由主监管机构统一安排部署,彻底避免监管盲区的出现,遏制金融控股公司关联风险以及系统传播性等症结。
(3)针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主监管机构应协调其他两家监管机构出台一揽子监管措施。着重建立市场准入的监督(包括机构准入、高管准入、业务准入等方面)、风险控制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监督大额内部交易、防止集团内不良关联交易等),风险预警机制(定期的常规项目现场检查以及不定期现场抽查、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分析、风险评级、非现场监管等),市场退出的监管(接管以及破产等)。
(4)在综合经营的趋势下,以主监管制度为过渡,逐渐向功能监管转变。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的法规制度建设、金融机构的内控水平、金融监管水平的逐渐提高以及商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的日渐成熟,我国金融业必将走向“全能银行式”综合经营阶段。在全能银行经营模式下,与之相对是功能型监管。所谓功能型监管“是指这样的监管流程,一个给定的监管流程由同一个监管主体进行监管,而无论这个活动由谁从事。”主监管制度为统一监管主体为表征的功能型监管打好了主体建构,提供了过渡,随着综合经营条件的发展成熟,转型时期以某一监管机构为主体的主监管制度必将进入到统一的功能型金融监管的时代。
[2]阎彬:对金融控股公司若干问题的思考[J].财贸经济,2003(3).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是办理汽车金融业务的企业,通常隶属于汽车销售的母公司,向母公司经销商及其下属零售商的库存产品提供贷款服务,并允许其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的贷款或租赁服务。设立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是推动母公司汽车销售的一种手段。
20世纪初汽车金融业务在世界出现。当时汽车还属于奢侈品,因而银行不愿意向汽车消费发放贷款。这给汽车购买者和销售商造成了障碍,致使大多数消费者买不起汽车,汽车制造商也缺乏足够的发展资金。为解决这个问题,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的汽车公司组建了自己的融资公司,从而开始了汽车信贷消费的历史。随后,汽车金融的概念得到极大地拓展,包括顾客在银行贷款买车、经销商为营运筹措资金以及制造商为扩大规模而筹资建厂等。
对“附属于汽车制造公司”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来说,其优势在于将汽车金融服务作为其核心业务,而非仅仅是其众多业务范围的一种。在将获得赢利作为主要目标的同时,也致力于帮助其母公司——汽车生产商——销售更多的汽车。即使出现经济状况下降、亏损等情况,这些公司仍将始终专注于汽车金融服务。提供更广泛的专业产品和服务范围。通过经销商的关系与客户有更多的接触,从而建立与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一体化的市场营销网络。
信贷联盟(creditunion)最早起源于19世纪40年代的德国,它是由会员共同发起,旨在提高会员经济和社会地位而创立,并以公平合理的利率为其会员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非盈利性信用合作组织。
一般来说,信贷联盟的会员都有其共通点或共同纽带(commonbond)。各国的信贷联盟法对此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爱尔兰《1967年信贷联盟法》6(3)条对信贷联盟会员的“共同纽带”作了解释。该法规定,“共同纽带”是指:(a)共同从事某一特定的职业;(b)在某个特定的区域生活或工作;(c)受雇于某一特定的雇主,或对于退休人士,在退休之前受雇于某一特定雇主;(d)同属于某组织或协会,尽管该组织或协会设立的目的不是为组建某一信贷联盟;(e)以及注册登记机构批准的其他形式。该法第6(1)(b)条还规定,只有同某信贷联盟其他会员享有共同纽带的人方可加入该信贷联盟。
英国对“共同纽带”的解释日渐宽泛,根据1979年《信贷联盟法》(CreditUnionAct1979)s.1(6)条的规定,与一个直接完全符合某信贷联盟会员资格者有亲戚关系且与之共同生活的人也可加入该信贷联盟。英国原来不认可协会(associational)性质的“共同纽带”,但2002年英国最新颁布的《监管改革令》(RegulatoryReformOrder)对此作了修正,从而扩充了“共同纽带”的范围。在英国,如果会员丧失与其他会员的共同纽带(如迁出某地,失业等),该会员的会员资格仍可被保留,该会员则被称为“不合格会员”。根据《1996年管制解除(信贷联盟)令》〔Deregulation(CreditUnion)order1996〕第s.5(5)条和第s.5(6)条规定,该不合格会员享有其他合格会员同等的借贷和会员权利,但这种“不合格会员”占全部会员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在美国,信贷联盟会员准入资格的限制也已被逐步取消。根据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贷联盟会员准入法》(theCreditUnionMembershipAccessAct)的规定,经监管当局之批准,经联邦政府核准设立的信贷联盟可以吸收不符合原属会员准入资格者加盟。
在资金来源方面,除了会员的存款或储蓄外,信贷联盟还可以向银行、其他信贷联盟等筹集资金,但各国一般都规定信贷联盟向外借款的最高限额。在信贷业务方面,信贷联盟可以发放生产信贷,也可以是包括汽车消费信贷在内的信贷。但是,信贷联盟对外发放贷款一般也有一些限制条件。如英国《1979年信贷联盟法》及《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则》(FSARules)对英国信贷联盟对其会员发放贷
(1)年龄限制:信贷联盟可以吸收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超过5000英镑的储蓄,年龄达到16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首次成为会员,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获得贷款。
(2)数额限制:资本充足率未达到8%的第一类信贷联盟(version1creditunion)对某个会员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该会员存款额5000英镑(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5%)至10,000英镑的贷款(若资本充足率高于8%);对于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8%的第二类信贷联盟(version2creditunion),其对单个会员的贷款不得超过该会员存款额10,000英镑或不高于该信贷联盟股本(一份股本相当于一英镑)的1.5%(以较高者为准)。
(3)贷款期限限制:对于第一类信贷联盟,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于担保贷款,不得超过7年;对于第二类信贷联盟,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有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期限则不得超过15年。
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其吸纳存款的目的是进行贷款业务获取利润。但是信贷联盟是一种非盈利性的组织,它的宗旨是“不为牟利,不为行善,只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notforprofit,notforcharity,butforservice)。字串9
随着时代不断演变,金融市场日渐完善,金融行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需要更好地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不断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而这必须加强金融创新以及金融风险管理。因此,本文从不同角度入手客观阐述了金融创新以及金融风险管理。
就金融创新而言,是指在金融领域中,借助某种方法手段,重新组合金融要素,也或者进行合理化改革,获取更多经济利润、发展机会。金融创新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金融工具、融资方式、支付手段,其已成为金融领域中关键性变革之一,其创新的主体并不仅仅是指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也包含其中,符合新时期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促使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必须意识到金融创新的重要性。此外,在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日渐深入,不同类型的国外金融纷纷涌入我国金融市场,冲击着我国金融领域,加上国内经济市场瞬息万变,各类金融机构急需要优化完善,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中各类风险频繁出现,各类风险系数不断提高。同时,面对竞争日渐激烈的金融市场,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纷纷寻找新的发展机遇,不断拓展新的业务,但对某些新金融业务并不熟悉,导致其无法顺利开展,自身信用也不断降低,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必须加强金融风险管理,降低各类风险系数,有效防止各类风险频繁出现,促使多样化的金融活动顺利开展,确保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一,注重政府部门金融监管职能的发挥。面对竞争日渐激烈的金融市场,政府部门必须综合分析多方面影响因素,立足基本国情,充分发挥自身具有的监管职能,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准确把握当下金融监管突破口,科学创新金融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已有的金融监管职能,适当放宽在金融创新方面的限制,确保金融创新有更大的空间,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高度重视违规金融行为,加大对其管理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化处罚,确保金融创新有良好的环境,最大化降低金融风险系数,促使一系列金融创新以及风险管理活动顺利开展。此外,政府部门要借助自身已有的金融监管职能,大力支持金融行业,围绕金融市场,不断开展全新的业务领域,逐渐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第二,加强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构建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在新形势下,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已被广泛应用到金融行业中,尤其是业务以及产品创新方面。在应用过程中,金融机构必须加强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确保应用其中的信息技术更好地发挥自身多样化作用,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发生率。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必须根据自身各方面发展情况,结合极易出现的金融风险,构建全新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不同部门以及岗位工作人员职责,有效防止“权、责、利”模糊化,科学开展多样化的金融活动。金融机构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借助信息化手段,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动态监督所开展的一系列金融活动,一旦出现风险,及时进行预警提示,便于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围绕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准确把握金融动态变化,构建合理化的金融风险预测评估体系,科学预测以及评估出现的金融风险,根据金融风险发生范围以及危害程度,进行合理化处理,加强金融风险管理,避免金融活动开展中金融风险频繁出现,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第三,注重金融业国际交流和合作,注重金融创新管理。在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日渐深入,不同类型的经济实体不断融入到国际金融市场中,国际金融环境也日渐复杂化,需要在多国作用下,动态控制金融风险。同时,随着国际间交流日渐频繁,我国金融业生存发展浪潮中不可避免会和国际金融合作、交流,这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我国需要多层次加强金融业国际交流以及合作,和相关国家政府部门签订合理化的合作监管协议,多参与到国际监管组织中,统一金融义务,明确金融监管标准以及准则,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动态变化,优化完善我国金融业务准则,全方位动态监管金融市场,金融创新的基础上,加大金融风险管理力度,有效规避金融风险。此外,金融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多层次加强金融产品、金融制度等创新管理,利用已有的优质资产,科学衍生出全新的产品,丰富金融产品类型,优化创新多样化股权、债权这类产品,优化金融业开展的业务,促使金融业更好地走上长远的发展道路,不断增强其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应对瞬息万变的国内外金融市场。
综上所述,在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必须站在客观的角度,全方位正确认识金融创新、金融风险管理,要准确把握二者间的关系,注重政府部门金融监管职能的发挥,注重金融业国际交流和合作,注重金融创新管理,加强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构建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等。以此,确保金融业发展有着良好的运营环境,确保一系列金融活动有序开展,金融创新的基础上,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尹丽.后金融危机时代消费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协调发展的逻辑路径基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视角[J].学术论坛,2013,06:152-155+165.
自2008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以来,全球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剧烈,中国市场也受到一定影响。对于金融业刚刚发展的国内市场,尤其是尚处于发展初期的地方金融,怎样抓住后金融危机时代,且经济尚未发生巨动的这段时期,增强地方金融管理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在新时期为未来平稳经济发挥更大作用?现地方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金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均值得众多金融经济研究者思考。笔者针对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及我国地方金融发展状况,对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我国经济提供借鉴。
自全球性经济危机以来,我国金融业也受到一定冲击。对于金融市场发展并不完善的国内地方经济金融来说,在此金融风暴中,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在瞬息万变的国际金融市场下,地方金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这同时也是一次新的机遇。
在针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关于全球经济的研究中,宋玮(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在就“金融危机使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市场话语权均受到大幅度削减”这一说法,答记者问时说,“但西方价值观与规则根基并没有瓦解,新兴力量真正崛起并起主导作用尚需时日,”“中国既不能过于高估自己的实力与作用,也不应置身其外,应该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来参与国际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协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另在货币国际化的时间跨度问题方面,宋玮表示:“货币崛起与经济崛起之间往往存在着30年至50年的时滞。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这一时滞有可能会缩短”,“强势经济是强势货币崛起的必要支撑与起点。”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大幅度衰退的大背景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市场动向和金融发展方向势必引起众多关注。面对现阶段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只有看清局势、找准方向、权衡利弊、慎重决策,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获得飞跃。
1、发达国家储蓄资金增高、消费额减少;2、新兴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即发展中国家经济地位急速上升;3、回归实体经济,减小金融危机影响和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4、低碳环保式经济发展壮大;5、国际化趋势加快。
1、企业进出口比率的变化,出口额的大幅度缩水,要求企业向精加工、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方向发展;2、创业型经济急速发展,第三产业的形成,要求中国经济走向国际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3、生产要素的转变,减少通过消耗自然资源获得的经济增长,提高资本、劳动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的利用来带动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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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业在金融一体化的浪潮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深入改革,不断扩大发展,一直保持基本稳定。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明显不够成熟,金融结构并不平衡,国内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国内金融业如何在现阶段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实现国家针对金融发展的要求,是现阶段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地方金融,主要是为当地居民或地方企业提供服务的。包括三类机构:1、地方正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2、地方准金融机构,公司、典当行等;3、其他地方性机构,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社、农民资金合作社等。这三类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并不同步,秩序性也依次减弱。随着近几年全国性的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地方金融业急速发展,各类机构不断涌现,但由于地方金融机构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无法实施城市化金融市场监管,造成了地方金融业管理的混乱。现在地方金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地方金融机构、同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各自为政,造成地方性明显,使得吸纳来源广泛的外来资本困难,不利于地方金融的发展壮大。另外,地方金融机构对外借贷利率过高,借贷方式单一,这些都不利于吸引外来资本和零散资金的注入。
(二)地方金融机构的秩序混乱。城乡差异、或地方差异,导致某些金融管理制度,在地方金融机构中并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规章制度设置不甚合理,这些都不利于地方金融在面向本地居民和当地企业时发挥作用,对当地经济产生更深影响。
(三)地方政府过多干预。地方金融机构在地方上建立并实现运转,必然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协助,但是地方金融中政府主导现象严重,或者地方政府利用行政管理职权,成立金融办、并授予金融办职权主导当地金融机构运作,如上海和宁夏等地,均不利于实现地方金融业的市场化。在地方政府主导模式下,应规范政府职权,明确政府干预方式,避免政府干预金融机构内部具体操作,影响金融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度和调控能力。
(四)地方各级部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无法实现协调统一。各级地方金融机构之间,联系不够紧密,内部各级监管部门责任分工不明确,各机构之间交易手续繁杂、工序繁琐,无法适应高速的金融业的发展,不能实现统筹规划,促进地方金融的更深层次的发展。
在后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业面对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考验。在国际市场影响下,国内金融业高速发展,全面开放,地方金融业纷纷增加融资,提高经济影响力。但在现行金融制度下,地方金融管理暴露出很多问题,导致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地方金融管理改革刻不容缓。针对地方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制定管理策略。
在“分类管理,专办协调”的模式下,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各级部门之间联系,增强金融管理。实行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政府监管模式与“分类管理,专办协调”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国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人民银行在国债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处罚措施,为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提供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依据,使国债监管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为国家筹资和个人投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国债投资环境。二是按照《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办法(试行)》,加大对考评对象的国债发行组织和账务处理情况的检查考评力度,提高业务规范性,促进国债销售机构规范其国债业务核算,规避国债资金风险,自觉维护国债信誉。三是及时总结反映检查、考评情况,对于检查、考评工作中遇到的情况或问题,及时与上级国库沟通、反映。四是将储蓄国债发行时间纳入货币政策委员会“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时的考虑范畴,减少或避免因国债发行时间与利率调整时间冲突而取消国债发行的情况发生。
针对地方金融发展状况,实时实地的实行国家相应政策。灵活运用,积极创新,增强地方金融管理制度在本地的适应性,使其更好的监管地方金融的发展,促进地方金融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和当地居民提供服务。
规范地方政府参与地方金融管理的方式,明确地方政府权限,不干预金融机构自身业务操作,将管理重心由争取资金转向协调服务。使地方金融更好的融入市场经济,提高地方金融的市场调控性。为地方金融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
利用地方政府手中掌握的资源,发展地方金融。加强“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调动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协作,加强联系,相互监督,增强监管力度,完善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机制,增强各部门的协调统一。
地方金融管理中,针对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正在逐渐增加,说明中小型企业在地方金融业具有巨大的潜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发展区域平缓的背景下,地方金融通过对中小型企业经济的调控,吸引中小型企业资金,在增加融资的同时,更有利于增强地方金融业对本地经济的调控作用。但同时也应加强对这方面金融管理的重视,提高监管力度。
随着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趋于平静,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对于地方金融管理的研究引起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但是怎样抓住这个机遇,发展地方金融,提高地方金融对经济的影响,值得众多金融管理者思考。在地方金融发展过程中,只有逐渐完善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不断优化制度改革,促进地方金融快速、有序发展,才能实现地方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控作用,推动我国金融业在国际化金融市场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
[1]刘洋,孙烨.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策略研究,商业经济,2011,3
从上个世纪到现在,由金融业引发的金融危机不胜枚举,例如1997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席卷了整个亚洲,1994年发生在巴西和阿根廷等南美国家的拉美型危机,2008年,由美国华尔街引发的金融风暴更是重创了美日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有些国家甚至在此次金融危机下濒临破产。而这些金融危机的发生与这些国家金融业发展中不注重风险管理、没有积极的进行金融创新是密切相关的。而这些屡次发生的金融危机也让金融行业认识到了金融风险的危害性,并加大了金融创新的研究。
金融创新指的是金融主体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影响自身发展的环节进行相应的变革,从而对金融要素进行创新组合,建立起新的金融机制。金融创新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包括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和金融管理手段的创新等等。以此来达到消除阻碍金融主体发展因素,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金融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能够规避风险,能够有效的减少行业竞争,是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源泉。
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很多人的钱袋子鼓了起来,在满足日常消费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注意到了这一变化,开始开发和推出诸多的理财业务,各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竞争也进入了一个白热化的时期。各种理财业务竞相推出,更新的速度和频率极快。例如中行、工行和建行等先后推出了各种形式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
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下,商业银行一直在不断的延伸业务领域,目前,商业银行已经摆脱了过去单纯的“存贷汇”业务束缚,开始将业务触角伸到个人理财业务、证券业务、电子银行和一些衍生产品领域。当然,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不仅仅停留在这些业务上,有部分商业银行还开始尝试组建新的金融集团,并设立基金公司,以实现银行资金的跨行业流动。这表明商业银行已经开始进行金融经营的创新。
过去,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对象范围比较狭窄,影响了金融业务的开展,在金融创新深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也开始创新金融服务对象。很多商业银行都开始推出针对个别客户的特殊财务规划,为这些个别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例如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大力推广。
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仅是金融行业活力的增加,还有风险的增加。金融创新让金融机构的竞争开始同质化。当银行传统主流业务,如存贷利差开始缩小之后,其不得不转而推出高风险的业务,这些高风险的业务也导致了银行经营风险的增加,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等级。同时,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已经成为必然。在金融市场国际化之后,金融市场的外资可能会大量流入,会增加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从而导致金融危机。金融风险具有扩散性,因为当前金融机构是相互交织和联动的,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风险,均有可能对其他环节产生影响,会造成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从而诱发行业危机。金融风险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安全问题会变得更加隐蔽,一旦风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会突然爆发从而对社会和国家造成更大的危害。因而,我们必须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要想规避和控制这种风险,必须要发挥多方作用,加强金融风险的管理:
新时期,金融监管也应该充分适应市场需求,适应金融创新的需求。一直以来,在我国金融业中,银行是主导行业,金融风险更多的表现为银行风险。因此,监管的重点放在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管上,而在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风险结构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要想充分适应这种变化,实现对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金融行业的监管,必须要改变监管理念、革新监管方式。监管既要以规避金融风险为前提,又要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对社会的贡献为目标。监管措施上要采用先进的手段进行监管,例如可以引入金融工程实施监管。金融工程集金融理论、信息技术和工程技术为一体,对于推动金融创新活动有显著作用,对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可以利用其中的投资组合理论来分散投资风险,可以利用其中的期权理论来防范收购兼并风险。
在金融监管中,政府的作用是不能忽略的,政府的参与,能够有力的打击金融违规行为,能够保持金融业的良好发展环境。因此,政府必须要认识到自身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地位,要为金融监管献力。具体来说,政府应该加大监管法规的制定,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政府在指定金融监管法规时要考虑这样几个问题:首先,金融监管要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必然要进行创新,政府监管不能够牺牲金融机构的利益,不能够妨碍金融机构的创新。而是要发挥对金融创新的引导作用,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并引导其完善相应的创新机制。其次,要修改完善金融监管法规。要根据当前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需要对既有金融监管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对一些行业打球的现象,要完善相应的监管法规,确保无法律漏洞可钻,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再次,对不合时宜的法规要及时进行废止。要针对金融创新后的个人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等修改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市场能够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为了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更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各国都必须要注重市场的这种作用,将市场约束和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监管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成效。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加大市场信息的披露力度、加强金融行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等来实现监管,要强化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利用市场本身的经济力量来调控和约束金融活动,从而达到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作为金融行业的主体,各金融机构必须要正确认识金融创新及随之而来的各种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要知道金融创新可以扩充自身的金融业务,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市场利润。但是也应该认识到随之而来将是日显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金融风险。为了有效的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必须要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能够防范风险的管理制度。例如可以建立风险预测评估体系,可以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提前预判。同时,金融机构在创新产品的过程中也要谨慎决策,注意产品自身风险的规避。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趋势也会日渐明显。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金融行业必然要逐渐拓展国外金融业务。面对日渐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金融机构必须要注重国际合作,通过国际联动来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例如各国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要取长补短,同时,各国应该签署相关的协议,明确规定金融风险管理的相关适宜,从而加强对本国金融风险的监管。
随着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要想更好的生存,就必须要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就要求其必须要进行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方面的创新,以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注意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
[1]罗华,陈平.浅谈新形势下的金融风险规避举措[J].时代金融,2011(24)
[2]徐小阳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管理研究[D].江苏大学,2013年
从上个世纪到现在,由金融业引发的金融危机不胜枚举,例如1997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席卷了整个亚洲,1994年发生在巴西和阿根廷等南美国家的拉美型危机,2008年,由美国华尔街引发的金融风暴更是重创了美日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有些国家甚至在此次金融危机下濒临破产。而这些金融危机的发生与这些国家金融业发展中不注重风险管理、没有积极的进行金融创新是密切相关的。而这些屡次发生的金融危机也让金融行业认识到了金融风险的危害性,并加大了金融创新的研究。
金融创新指的是金融主体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影响自身发展的环节进行相应的变革,从而对金融要素进行创新组合,建立起新的金融机制。金融创新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包括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和金融管理手段的创新等等。以此来达到消除阻碍金融主体发展因素,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金融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能够规避风险,能够有效的减少行业竞争,是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源泉。
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很多人的钱袋子鼓了起来,在满足日常消费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注意到了这一变化,开始开发和推出诸多的理财业务,各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竞争也进入了一个白热化的时期。各种理财业务竞相推出,更新的速度和频率极快。例如中行、工行和建行等先后推出了各种形式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
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下,商业银行一直在不断的延伸业务领域,目前,商业银行已经摆脱了过去单纯的“存贷汇”业务束缚,开始将业务触角伸到个人理财业务、证券业务、电子银行和一些衍生产品领域。当然,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不仅仅停留在这些业务上,有部分商业银行还开始尝试组建新的金融集团,并设立基金公司,以实现银行资金的跨行业流动。这表明商业银行已经开始进行金融经营的创新。
过去,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对象范围比较狭窄,影响了金融业务的开展,在金融创新深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也开始创新金融服务对象。很多商业银行都开始推出针对个别客户的特殊财务规划,为这些个别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例如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大力推广。
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仅是金融行业活力的增加,还有风险的增加。金融创新让金融机构的竞争开始同质化。当银行传统主流业务,如存贷利差开始缩小之后,其不得不转而推出高风险的业务,这些高风险的业务也导致了银行经营风险的增加,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等级。同时,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已经成为必然。在金融市场国际化之后,金融市场的外资可能会大量流入,会增加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从而导致金融危机。金融风险具有扩散性,因为当前金融机构是相互交织和联动的,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风险,均有可能对其他环节产生影响,会造成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从而诱发行业危机。金融风险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安全问题会变得更加隐蔽,一旦风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会突然爆发从而对社会和国家造成更大的危害。因而,我们必须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要想规避和控制这种风险,必须要发挥多方作用,加强金融风险的管理:
新时期,金融监管也应该充分适应市场需求,适应金融创新的需求。一直以来,在我国金融业中,银行是主导行业,金融风险更多的表现为银行风险。因此,监管的重点放在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管上,而在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风险结构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要想充分适应这种变化,实现对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金融行业的监管,必须要改变监管理念、革新监管方式。监管既要以规避金融风险为前提,又要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对社会的贡献为目标。监管措施上要采用先进的手段进行监管,例如可以引入金融工程实施监管。金融工程集金融理论、信息技术和工程技术为一体,对于推动金融创新活动有显著作用,对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可以利用其中的投资组合理论来分散投资风险,可以利用其中的期权理论来防范收购兼并风险。
在金融监管中,政府的作用是不能忽略的,政府的参与,能够有力的打击金融违规行为,能够保持金融业的良好发展环境。因此,政府必须要认识到自身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地位,要为金融监管献力。具体来说,政府应该加大监管法规的制定,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政府在指定金融监管法规时要考虑这样几个问题:首先,金融监管要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必然要进行创新,政府监管不能够牺牲金融机构的利益,不能够妨碍金融机构的创新。而是要发挥对金融创新的引导作用,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并引导其完善相应的创新机制。其次,要修改完善金融监管法规。要根据当前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需要对既有金融监管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对一些行业打擦边球的现象,要完善相应的监管法规,确保无法律漏洞可钻,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再次,对不合时宜的法规要及时进行废止。要针对金融创新后的个人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等修改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市场能够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为了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更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各国都必须要注重市场的这种作用,将市场约束和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监管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成效。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加大市场信息的披露力度、加强金融行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等来实现监管,要强化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利用市场本身的经济力量来调控和约束金融活动,从而达到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作为金融行业的主体,各金融机构必须要正确认识金融创新及随之而来的各种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要知道金融创新可以扩充自身的金融业务,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市场利润。但是也应该认识到随之而来将是日显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金融风险。为了有效的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必须要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能够防范风险的管理制度。例如可以建立风险预测评估体系,可以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提前预判。同时,金融机构在创新产品的过程中也要谨慎决策,注意产品自身风险的规避。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趋势也会日渐明显。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金融行业必然要逐渐拓展国外金融业务。面对日渐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金融机构必须要注重国际合作,通过国际联动来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例如各国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要取长补短,同时,各国应该签署相关的协议,明确规定金融风险管理的相关适宜,从而加强对本国金融风险的监管。
依照我国银监会机构下发的《商业性银行金融创新指导》,金融创新工作的基本宗旨是指商业银行为了配合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依托新技术的运用、新手段的采取、新市场的拓展、新职能机构的设置等,在发展战略拟定、管理制度建立、职能机构配置、业务人员安排、管控模式构建、业务程序运作及服务产品开发等各项工作上所增设的一些新内容。如今,我国的金融产业已经进入整体性业务开放的状态,金融产业增加了金融业务创新的力度,且创新趋势强劲,进而使金融创新业务展现出了蓬勃发展的势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对金融方面的投资业务产生兴趣,为了适应金融市场中新兴业务的需求,目前很多金融经营单位都开始在其金融业务范畴中增设了新的理财产品。此种服务产品的融入,促使了当今总体金融行业面貌产生了本质性的变化,特别是使得当今金融产业的发展模式产生了吐故纳新式的变革,且提升了金融产业的发展速度。从相关的调查资料可知,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金融经营单位都相继推出了理财产品,开展了各种相异类型的理财服务业务多达60余种,由此充分说明了我国的金融产业正处在持续的产品创新之中。
自从理财业务成为金融产业服务创新的重点突破口之后,金融产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开始走向持续的拓宽和扩展,一些金融经营单位已经逐步脱离了有史以来即连续开展着的存款、信贷和汇兑等原始业务模式,而是更侧重转向于居民家庭理财、电子型支付银行等业务。依照粗略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现在已经有数十家金融经营单位设置了金融证券业务品种及保险服务品类,而且其业务运作期限已经扩展到最低一个月,最长不做上限。基于此,金融产业的业务范畴也变成了金融模式创新的一个范畴。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获取了突飞猛进式的发展,广大百姓的生活水平在持续提升。据国家相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前3季度,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166050亿元,和2012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1.7个百分点,我国的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51元,排除价格波动因素,其实际上升为13.5%,所增加幅度高于2012年同期指标3.5个百分点。
因为金融职能机构在其业务运作形式及组织架构上的持续革新,导致银行企业和保险机构、信托投资机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性金融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变得越来越不明朗,整个世界上的金融服务单位也正在由分行业经营模式转向联合化经营的综合型模式。现阶段,我国银行业真正自觉性的创新活动仍然很不充分,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存在较大不足,行业内照搬复制式的“创新”占了很大比重。
就金融创新模式下的金融风险防控而言,过去的金融业务考评过程均是依据金融单位的经营规模来实施的,并未关注金融经营单位的职能性业务创新情况。这样必然使金融经营单位服务产品及经营业务的创新工作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正是由于此种缺陷的存在,才导致了过去我国金融产业金融风险时常出现和不可避免性。
我国金融管理业务人员的技术素质偏低,并且不具备现代化的金融更新观念,由此导致其整个金融创新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金融运作的风险,然而其还不能正视金融风险的存在。过去在实施金融风险防控时,其重点是以防范金融产业的信用风险为主要内容,然而在具体的金融创新模式下的金融风险防控过程中,大部分金融部门业务人员并未深刻认识到金融产品创新在整个金融创新工作中的价值性,也就不可能将金融风险防范观念应用到金融产品更新过程中。
就我国现阶段金融创新模式下的金融风险防控而言,管控模式古板单调为其金融创新过程中不能轻视的一种问题。过去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一般都属于风险评定的运作模式,然而将此类运作模式运用到现实金融创新模式下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不可能达到与国际运作规则完整接轨。所以,在每次国家颁布和金融行业运作相关的管理政策,均必引发金融行业震荡及业务开展规模的下跌,导致总体金融交易市场中暗藏一种走向不规范的资金流,最终引发整体金融产业中各类企业获利不平衡的情况。
在金融创新模式下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风险评估模式的落后也很不利于总体金融风险防控的实际效果。比如,其时常表现出金融讯息沟通跟不上具体的运作节奏、金融政策调整滞后、考评过程控制不严谨等缺陷问题,如果在此阶段中有某些不法金融单位借机对金融交易市场搞一些小动作,就不能够快速圆满地将其平衡处置好。基于此,金融风险评估机制的落后也必然会严重影响金融风险的防控效果。
“诚信”的信誉是任何一家金融经营单位得以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一般在具体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因为金融部门业务人员侧重追求经济利润而淡漠了彼此之间的诚信交流,金融企业所实施的诚信交流重点是针对于本企业上报的经营数据是否客观属实。由于在原先的金融交易市场上,常常暴露出金融经营单位造假上报材料的问题,由此造成我国金融交易市场中严重存在业务信息不属实、各个企业之间不能实现相互信任的问题。
近年来,在规范化的市场监理、大量新开发金融业务的支撑下,金融经营风险及金融产业危机几乎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失去了缘分。不论是1997年泛滥亚洲的金融产业危机,还是在1994年发生的墨西哥、巴西和阿根廷等国的“拉美型”金融危机,那时的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组织都能做到独善其身。然而,2008年,美国爆发的华尔街金融振荡使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产业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且巴基斯坦等欠发达国家几乎陷入了国家破产的境地。审视金融危机的发生及应对过程,可以总结得出:完善科学的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是有效抵御金融风险来袭的“金钥匙”,故针对金融创新风险实施防控管理极为必要。在此介绍一下西方发达国家及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在依托金融市场开放及金融体制创新方面,达到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相关经验做法。
美国选用渐进型的金融敞开政策,其开放历程长达近一个世纪。在20世纪前半叶,美国的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在其金融领域内推行分业式经营及金融利率管控制度,为了让美元变成国际市场的通用货币,美国拟建了“布雷顿森林金融管理体系”,且颁布实施了著名的“马歇尔计划”。20世纪60年代,为了严格控制国内资本的大量外流,美国在金融领域内强化了对资本运作的管制,对外籍人贷款、商业投资及本国公民购买他国金融证券实施政策限制。20世纪后半叶,美国步入了金融产业开放的辉煌十年,先后完成了金融利率市场调节及汇率市场调节的业务模式变革。在金融汇率的市场调节方面,1974年,美国实施了开放的资本账户管理政策,废除了资本管控限制。美国的金融市场化特征体现在:扎实推行金融利率、汇率市场运作,以防严重冲击现行金融体制;遵从金融业务支撑于现实经济发展的行业准则,加大金融职能对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强化拓展金融市场及完善金融机构职能,提升金融企业本身的竞争实力及风险抗衡能力。
作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亚洲四小龙之一——新加坡,它的金融产业变革在当今的东盟国家中是仅有的最为成功的一个,其全面防控了亚洲金融危机可能对他国造成的冲击,其如此成功的秘诀即在于本国内大力实施了严谨完善的管理制度及严厉的处罚手段。其一是在金融业建立了专属的账户,细致划分出涉外金融业务及国内金融业务,构建出本国银行及境外银行两大金融范畴。其后者是专营涉外的外汇金融业务,由此助推了新加坡这一国际金融平台的构建进程。其二是奉行对本国金融机构及其金融业务开展严格化管理的政策,20世纪70年代,虽然新加坡完全取消了对金融外汇的管制措施,然而其对本国的金融业务运作方式一直实行十分严格的管制模式。譬如,金融机构向非本地居民业户贷款或是把资金贷给国外的居民业户,其借贷额度达到500万新元之上的规模,一定要提前申请本地政府审核批准。其三是强化商业型银行内部的金融资产风险管控,其中涵盖控制贷款数额、提高非利息收益所占比率,最大限度的削弱金融资产风险水平等。
20世纪80年代初期,韩国启动金融市场化变革,刚一开始的金融体制变革过程,以给国内金融产业经营过程放宽运作空间为主。其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削减政府对金融产业运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增强商业金融机构的自主运作活力,在国家金融机构中融进私有资本,持续减轻对金融利率的管控。在国有银行竞争实力逐渐强化之后,推进本国银行企业开辟境外市场,加入到国际金融竞争的行列中去,而且对国际金融机构进行选择性的开放本国的金融交易市场。历史跨入20世纪末期,韩国国内的金融创新速度显著提升,依托“先期贷款而后存款、先长期业务后短期业务”的程序推行了金融利率市场化运作。之后又依托拟建对美元货币的平均汇率管理模式,持续展示市场化运作模式在汇率机制构建中的促进作用。为了有效管控短期型资金外流,韩国推行并落实了更为全面的金融开放及运作市场化,推行浮动式汇率管理体系,减轻对金融资本的流动形态管制。
由金融风险防控问题去观察,为了达到总体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给金融经营单位营造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外界环境。就实际而言,即是指依托金融监管的职能来对金融运作模式创新过程实施相关限制,在给金融经营单位预留出相应的发展余地的同时,还需给金融经营公司所从事的某些业务实施严格化管控,特别是严格约束企业的一些违规经营行为。故此在当今的金融创新模式下给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有利的外界环境,方可切实达到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目标。
金融企业的内部运作管理,长期以来始终是其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的重点内容,然而在企业具体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时常会由于某些内部管理问题的出现,引发整体金融单位发生金融经营中的风险问题。就此种情况来说,可以选取强化企业内部经营风险防控,依托内控制度的实施来防范金融风险危害的发生,特别是指企业内部某些金融产品的盲目开发和推广问题,只要先由其企业内部开始防范此类问题的出现,就可以给金融企业自身的发展创造良机。
在金融创新模式下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也决定整个金融企业的发展,因此提高金融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可以带领金融管理人员参加专业的培训。其次,为其引进一些与金融风险有关的培训,如AMA、RAROC等。最后,要加强金融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管控模式的构建,是为了可以更完整地增加整个金融公司的经营收益。第一是适于选取复合型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此类风险防控机制可以整体地把市场交易风险、金融信贷风险等问题整合到一块展开风险测评过程。第二是应针对业户信用风险拟定出一个单体的风险管控模式,这样才能圆满处置业户所带来的信用风险问题。第三须注意咨询金融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士的一些相关看法,对其实施整体风险性的综合评判,进而达到企业金融风险的有效防。